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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荐书丨《国际数据法学

时间:2025-09-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本书旨在以多维视角阐释国际数据法这一新兴领域,内容涵盖国际数据法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以及全球治理等多个层面。本书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相关学术论文及国际数据法学的相关内容,以当下国际数据相关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及有关国际软法的内容为主要研究和分析对象,结合中国、美国等主要国家或地区相关数据及数据交易或跨境流动的规范,意图构建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国际数据法的初步体系,并提出一些展望,为国际数据法的进一步研究添砖加瓦。

  本书特点:一是真正以“条约”为基础,开展国际数据协调法律机制的分析和研究,本质上区别于以往的国别法与比较法研究,凸显了国际法的学科特点。二是对国际数据法学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数据已成为数智时代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在全球化背景下也呈现出不可抑制的趋势。因此,开展关于数据流动的国际法问题的研究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本书围绕国际数据法学可能涉及的基本理论、实证的国际条约规范和相关实践,以及国际数据法学面对的前沿问题、争端解决等进行了梳理,并基于现有的文献展开了一定的研究,意在为当下数据的国际流动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

  本书第1章分析了本书的写作目的意义、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等,意图让读者对其总体概貌有一个了解。

  第2章全面勾勒了国际数据法的基本理论框架,从概念界定到原则阐释,明确了国际数据法的研究范围和核心议题,剖析了国际数据法的内涵、外延及其特征,揭示了其与传统法律领域的区别,并强调了全球化背景下规范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介绍了国际数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数据主权、数据自由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等,还从历史视角追溯了国际数据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3章、第4章分别讨论和分析了现有实证的国际数据法规范或机制,主要从与数据相关的全球性多边国际组织与规范、区域性或双边的国际法规范与机制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前者包括对全球性的国际组织与多边条约,即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与国际数据法之间关系的分析及就有关规范的内容进行介绍等;后者主要包括欧盟的相关规则、以美国为核心的区域性及双边规则、环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及双边规则等。

  第5章探讨了国际数据法的前沿问题,如人权与国际数据法、国际贸易与国际数据法、国际金融与国际数据法、知识产权与国际数据法、区块链与国际数据法等方面面对的挑战与应对。

  本书遵循的逻辑是以数智时代下的数据国际流动为背景,以相关的理论为支撑,以实证的数据国际法规范为主要分析和论证的内容与依据,以国际数据法学的前沿问题和国际数据争端与解决为探索,以国际数据法学与中国为落脚点和归宿,试图构成一个具有一定特色的国际数据法学体系,从而服务于数据在合规、合法前提下的跨境流动及其价值的实现。

  数据主权是数字经济时代国家主权的新表现形式,主张并行使数据主权是实现后续管理日标的前提条件。未来的研究需要重点关注数据主权的国际共识、数据霸权、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并探讨如何在国际社会中推动数据主权的共识和实践。

  第一,数据主权的法律化表达。数据主权的法律化需要明确其定义和内涵,包括国家对数据的所有权、控制权、管辖权和使用权。未来的研究需要从法律角度探讨数据主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确保数据主权的法律化表达能够适应数据的无形性、可分性和可移动性带来的挑战。

  第二,数据主权与国际共识。数据主权的国际共识尚未达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数据主权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立场。未来的研究需要推动国际社会在数据主权概念和范围上达成共识,促进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可以利用其数据体量优势,推动构建国际规则,发展壮大本国产业,加快完善数据主权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第三,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数据自由论强调数据可以排除主权干预地自由流动,而数据主权论则主张数据治理仍从属于传统主权。未来的研究需要探讨如何在尊重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避免数据霸权和长臂管辖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有关数据主权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数据主权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未来的研究需要关注国际社会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合作机制,探讨如何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治理框架,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协调机制。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化被动为主动,促进数据合理、合法、平等共享。

  数据跨境流动是全球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数据的自由流动和数据保护的平衡。未来的研究需要关注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手段和规制程度,探讨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的《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CLOUD Act)都对跨境数据流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第一,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模式。全球主要形成了数据自由流动模式、数据权利保护模式、数据本地化保护模式三种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模式。美国主张数据自由流动,而欧盟则强凋数据权利保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数据本地化保护。未来的研究需要从多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入手,为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提出有效的建议。

  第二,数据本地化与数据存储。许多国家通过数据本地化措施来加强对数据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例如,俄罗斯和澳大利亚通过对立法的动态调整来强化对数据的控制,要求数据存储在本国境内。未来的研究需要探讨数据本地化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第三,技术发展与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技术发展对数据主权的实现提出了新的挑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的利用和管理更加复杂。未来的研究需要关注技术发展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制定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

  数据隐私保护是数据国际法治中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物联网时代,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更加注重用户的隐私权。未来的研究需要探讨如何在数据利用和保护中平衡隐私权,制定有效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技术。

  数据产权问题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问题,涉及数据的权属、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来的研究需要从国际法角度探讨数据产权的界定、保护和交易,确保数据的合法利用和流通。当前,学界对此仍存在显着争议。学者对于数据产权问题可以划分为赞成派和反对派,赞成派认为应当创设新型数据财产权,以促进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

  国际数据治理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未来的研究需要关注国际社会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合作机制,探讨如何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治理框架,推动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协调机制。例如,中国已具备相当丰硕的技术成果,理应主动、迅速地融入国际沟通中,以主动权赢得规则制定权。

  随着大数据的深度应用,网络空间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未来的研究需要关注数据安全治理,探讨如何通过国际立法与法律实施,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促进数据的有效利用。例如,《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出台,使得数据安全治理成为未来数据治理领域持续关注的热点。

  数据治理应聚合多方主体力量协同进行,通过发挥各方优势、平衡各方利益,共同提高治理效率与质量。未来的国际数据法研究需要探讨多元主体协同、技术协同和平台协同的具体法律机制和实施路径。

  综上可知,国际数据法是一个多维度、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未来,仍有待进一步综合考虑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度、细化的国际数据法研究,从而推动数据国际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不断进步。

  按上海市政府工作要求,由上海数据集团牵头设立的高水平数据战略研究机构,以打造数据战略研究平台和创新策源地为总体使命,链接全球智慧,服务数据发展。

  围绕建成国家数据领域高端智库目标,服务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数字经济发展,开展相关前瞻研究工作,服务政府决策,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数商发展,培育产业生态。

  依托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成果以及新型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产业、数据人才等方面优势,上海数据研究院将构建开放包容的研究平台,赋能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等多家知名机构访问学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上海WTO法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等;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1项,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项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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