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对外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是按生产经营所得执行5%-35%的累进税率,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2023年第24号)的规定,该创投企业〔即前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下同〕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